索 引 号: | 11131082MB165580X1/2024-00031 | 主题分类: | 其他 | 发布机构: |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|
发文日期: | 2024-03-29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第ST002号 |
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第ST002号 | ||||
发布机构: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:2024-03-29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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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(三河)城罚决字[2024]第ST002号 当事人:张某柱(男,131082198010085513,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大王庄村) 经查明,你2024年3月28日驾驶冀RG55C9轻型自卸货车(小型货车)运输物料,途经三河市西外环时,因未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,造成遗撒。上述事实,以现场照片、询问笔录为证据,其行为已违反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。 2024年3月28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,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以及听证要求。 依据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八十五条以及《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》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:罚款贰仟元整。 上述罚款,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持本决定书,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 月2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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